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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102號余尚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尚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02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余尚恩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余尚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