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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623號蕭虹顯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虹顯之裁定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623號原告林筱諭與被告蕭虹顯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23號
原 告 林筱諭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蕭虹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