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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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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623號蕭虹顯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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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虹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623號原告林筱諭與被告蕭虹顯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23號
原   告 林筱諭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蕭虹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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