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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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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簡字第001723號被告林素珠、追加被告洪秋鳳之再開辯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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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林素珠、追加被告洪秋鳳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723號原告夏麗香等與被告謝劉春桃等之給付會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6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夏麗香
洪瑞淇
蘇鳳儀
蘇寶玉
許吳麗英
許貽婷
許巧明
陳國賢
陳蕙鈴
黃月美
曾秀球
陳美麗
陳美華
陳美英
李文興
李陳欣燕
李文達
胡吳淑霞
上  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鐵民
原   告 吳宜青
上  十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被   告 謝劉春桃
訴訟代理人 謝育婷
被      告  黃熙倫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尊翔律師
被   告 林素珠
王志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詩玉
被   告 王文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褚玉琪
被      告  陳麗玉
        朱明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謝玉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寧律師
林子安律師
被   告 許金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美玉
被      告 沈嫦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劉羽芯律師
被   告 洪素媛
       王志傑
          洪秋鳳
彭秀玲
          游素錦
陳姵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113年3月14日)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具狀表示因被告即會首洪秋鳳遭緝獲歸案,並通知部分原告前往偵查庭到庭作證,現於偵查庭調查本件系爭合會確有經被告等得標已為死會之情事,衡諸上情確為本件待證事實,攸關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重要事項,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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