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少護字第326號等少年事件宣示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要旨:

本院受理新北市某國中生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遭割頸死亡案,涉案少年A男、B女經本院少年法庭行使先議權調查、審理後,於113年3月21日均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本院113年度少護字第326號、第327號、第331號、第332號少年事件,於今日宣示裁定,爰於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之規範及偵查不公開之限度內,簡要說明如下:

一、主文:

少年A男、B女均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二、簡要理由:

(一)本件少年A男、B女所涉於112年12月25日,在新北市某國中對楊姓學生(下稱被害人)所為割頸等之不法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112年12月26日收案,分由本院少年法庭兩位法官承審後,隨即擬定審理計畫,並指定少年調查官對兩位少年行審前調查。並於收容期間,請少年觀護所對兩名少年為鑑定晤談,少年調查官亦持續對兩名少年加強輔導。

(二)又關於B女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於112年12月28日雖依移送前程序聲請核發同行書,惟因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簡稱少事法)所定移送前程序係於113年1月1日始施行,上開聲請於法不合,故未准許,承審法官為免因此影響案件進行,旋於112年12月29日通知警方到院討論,並於113年1月2日核發搜索票。

(三)本案經共計10次開庭調查、審理後,因認兩名少年均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少事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兩名少年行為時已滿14歲,均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三、不服裁定之救濟:上開裁定均得抗告。

四、對被害人家屬之協助:

本院深知任何作為均不足以撫平被害人家屬哀痛,鑑於少年司法程序中,對被害人保護及權益保障,本院參酌修復式司法精神及適度保障被害人家屬資訊獲知權,調查、審理期間經法官指定少年調查官於程序進行中協助被害人家屬,除告知少年事件處理流程及少事法相關規定外,亦有安排開庭事宜、代為轉達意見及針對家屬對案件及庭訊過程中之疑問適度說明,希能減輕被害人家屬於程序進行中所生之不安焦慮等負面情緒。

檔案下載

  • 113.3.21_113少護326宣示新聞稿(113-007)odt
  • 113.3.21_113少護326宣示新聞稿(113-007)doc
  • 113.3.21_113少護326宣示新聞稿(113-007)pdf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