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計畫(95.10.11修正)
一、為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落實便民禮民服務,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招募具有
服務熱忱之志工,參與本院便民禮民服務及訴訟輔導工作,依「志願服務法」第
七條及司法院訂定「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
點」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招募:
(一)、依年度需要招募便民禮民志工及訴訟輔導志工各若干名。
(二)、志工招募事宜由兼服務中心主任、副主任銜院長之命召集相關單位辦理之;
便民禮民志工、訴訟輔導志工得分開招募或合併招募,由本院訴訟輔導科或
院長指定之單位負責承辦相關事宜。
(三)、志工種類及資格:
1、便民禮民志工:應就具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1)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康、素行良好、具服務熱忱與能力、生活安定
有充裕時間者。
(2)通曉國、台語、外語或其他方言,具書寫能力者。
2、訴訟輔導志工:應就具下列條件之一者遴選之。
(1)現就讀於國內大學法律系三年級以上學生或法律研究所之研究生,
身體健康、品學兼優、思想純正、具服務熱忱與能力者。
(2)其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社會人士,具訴訟輔導能力及服務熱忱者
。
(四)遴選方式:
1、便民禮民志工:經面試合格試用,完成教育訓練後錄用。
2、訴訟輔導志工:經面試合格試用,完成教育訓練後錄用;報名時學生、研
究生須由就讀學校推薦,其他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社會人士應提出適當任
職學經歷證明。
(五)任期:志工之任期至該年度結束止,服務績效考核優良者得予續聘。
三、訓練:
本院遴選之志工,應完成下列訓練,發給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
(一)、基礎教育訓練:十二小時。
(二)、特殊教育訓練:十小時,得依個別需求增加課程項目。
前二款教育訓練由本院訴訟輔導科統籌辦理,無故不參加訓練或未完成訓練者,不
予錄用。
四、管理、運用:
(一)、志工每次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二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九時
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如有需要得調整之,但每一時段均應服勤滿三
小時。其他時間如有業務需要,亦得商請志工協助。
(二)、志工服務地點為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及三重簡易庭。
(三)、志工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本院長官之指導。
(四)、本院志工之行政管理及協調聯繫事宜,由訴訟輔導科擔任。
(五)、便民禮民志工應著本院製發之背心,訴訟輔導志工應著本院製發之背心或佩
戴志願服務證,穿著整齊,儀容端莊。
(六)、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按時出勤並為掌型辨識。
(七)、志工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成立志願服務團隊,選出自治幹部,負責代班協
調聯繫等事宜。
(八)、本院訴訟輔導科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九)、本院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十)、志工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請辭志工服務,但應於
二週前告知本院,並繳回服務證,使本院有足夠時間因應。
五、志工服務內容:
(一)、便民禮民志工:
1.引導民眾至各承辦單位辦公室。
2.引導民眾辦理報到或至法庭開庭。
3.指導民眾使用觸摸式電腦查詢系統。
4.指導民眾閱覽拍賣公告及查封筆錄。
5.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事項。
6.其他民眾洽公詢問事項,給予適當指導或協助。如無法處理,應報告服
勤單位主管或訴訟輔導科科長處理,單位主管、科長無法處理或不在,
應報告兼服務中心副主任、主任或其他長官處理。
7.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訴訟輔導志工:
1.輔導有關訴訟及其他非訟事件等程序之進行。
2.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3.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4.輔導或協助撰繕書狀。
5.宣導法律常識。
6.其他民眾詢問事項,給予適當指導或協助。如無法處理,應報告服勤單
位主管或訴訟輔導科科長處理,單位主管、科長無法處理或不在,應報
告兼服務中心副主任、主任或其他長官處理。
7.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六、輔導、考核:
(一)、本院應提供志工必要之服務資訊,並隨時予以指導、協助。
(二)、志工之督導考核由訴訟輔導科辦理,志工實際服勤單位主管應負責志工平時
督導考核,並每月將考核資料送訴訟輔導科彙整。
(三)、本院應定期考核志工及團隊之服務績效。對服務績優者,予以公開表揚,給
予適當獎勵。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訴訟輔導科報請院長核准按情
節輕重,分別予以規勸、警告或停止其志工服務,並得收回服務證,註銷證
號:
1.無故未依值勤時間出勤服務。
2.不服本院長官之指導,舉止粗暴者。
3.行為不良、言論不當、服務態度欠佳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者。
(四)志工於本院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時,得向訴訟輔導
科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五)志工於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服務滿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本院提
出申請,由本院審查後陳報司法院,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1.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七、本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八、本計畫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