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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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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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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 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 (1)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 (2)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 (3)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 (4)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 (5)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 (6)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 (1)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 (2)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 (3)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 (4)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109-11-26更新 ]
    •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
       
    • 公證的益處如下:
      • (1)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 (2)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 (3)有案可查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109-11-26更新 ]
    •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109-11-25更新 ]
    • 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109-11-25更新 ]
    • 是的。如此可以避免遇到假房東,以保障自身權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109-11-25更新 ]
    • 請求公證結婚書面或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除結婚人外,皆須二名證人到場。
       
    • 年滿18歲,可於結婚之時併同到場者,即得擔任證人,結婚人之父母或已成年之兄弟姊妹皆可。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112-02-13更新 ]
    • 依據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規定,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得用影印或打字方式為之,但可以複寫之方式增加份數。民法第1191條「代筆」遺囑規定「筆記」的方式,則可以由代筆人親自書寫,或以電腦打字等自動化機器製作。
    •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遺囑之內容有無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情形,公證人僅能就請求人所提出之資料作形式上之審查,但於公(認)證書會記載「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等意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112-01-03更新 ]
  • 國內文件,國外使用

    • 辦理文件翻譯認證,究應由何人提出請求?
    • 公證處辦理文件翻譯認證,因公證處須認證「翻譯人」之簽章,故應由「翻譯人」齊備中文原件及英文翻譯件,提出認證之請求。
    • 例如:陳先生想幫媳婦辦理出生證明的中翻英認證,文件已經翻譯好之後,請問是要由媳婦來公證處辦裡認證,還是陳先生也可以單獨來辦認證?
      • 於本案例中,如果陳先生是翻譯的人,就是由他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與這是何人的文件並無關連,所以,判斷標準在於究由何人擔任「翻譯人」,負公證法上之翻譯責任。
         
    • 辦理文件認證,有沒有轄區的限制?
    • 依公證法第6條之規定,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似無轄區之限制;然如依公證法第101條之規定,涉及文書之查證,則依公證法第7條之規定,係由管轄區域內之公證人執行職務,是僅能由該管轄區之公證人辦理,故須視「文書製作人之所在地」,決定應向何法院提出公認證之請求。
    • 例如:王先生的輔大畢業證書、亞東醫院出生證明及林口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都想要公證處認證,應該到哪一個法院辦理?
      • 於本案例中,王先生的三份文件如需認證,均應依公證法第101條之規定,由公證人向製作文書者為查證職務之執行,故應區別文書製作人之所在地,來決定該文件應向何法院為認證之請求:輔大畢業證書是由位於新莊區的輔仁大學製發,出生證明是由位於板橋區的亞東醫院製發,而新莊區及板橋區均屬於新北地方法院之轄區,故應向新北地方法院請求認證;林口長庚醫院因位於桃園市龜山區,故該院所製發之診斷證明書,應向桃園地方法院為認證之請求。 
         

    國外文件,國內使用

    • 辦理國外文件之翻譯認證,是否有任何先行程序?
    • 國外文件需先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後,始能辦理翻譯認證。
    • 例如:李小姐有一份美國的英文出生證明書,翻成中文以後可以直接就拿到公證處來認證嗎?
      • 於本案例中,李小姐需先行將該出生證明經過我國駐美辦事處驗證之後翻成中文才能提出翻譯認證之請求,未經外館驗證者,不能請求認證。
         
    • 辦理文件翻譯認證,究應由何人提出請求?
    • 公證處辦理文件翻譯認證,因公證處須認證「翻譯人」之簽章,故應由「翻譯人」齊備英文原件及中文翻譯件,提出認證之請求。
    • 例如:陳先生想幫媳婦辦理出生證明的英翻中認證,文件已經翻譯好之後,請問是要由媳婦來公證處辦裡認證,還是陳先生也可以單獨來辦認證? 
      • 於本案例中,如果陳先生是翻譯的人,就是由他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與這是何人的文件並無關連,所以,判斷標準在於究由何人擔任「翻譯人」,負公證法上之翻譯責任。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109-11-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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