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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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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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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 訓誡,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
      • 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安置輔導。
      • 感化教育。
    • 附屬之處分則有:(1)禁戒(2)治療。
    •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
    •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 假日生活輔導:共3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保護管束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 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 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 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安置輔導)
      • 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教養機關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
      • 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生活、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
      • 執行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2年。
    •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現執行機構為: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或新竹誠正中學)。
      • 執行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 若執行已逾6月而成效良好,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 如係「停止執行」的情況,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09-11-16更新 ]
    • 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之規定,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 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 年後,或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09-11-16更新 ]
    • 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案件,有二大類:
    •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 少年法院(庭)並不受理成年人犯罪之案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09-11-16更新 ]
    • 觀護人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觀護工作的人員。觀護工作可區分為成年觀護與少年觀護,其中少年觀護工作是指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
    • 於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前,從事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工作者均稱為觀護人,修法之後,少年觀護人則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的工作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少年保護官」的工作為: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09-11-16更新 ]
    • 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可分為調查、審理及執行。茲將各項處理程序概要說明如下:
    • 調查:法院於受理案件後,即開始所謂的「調查」程序,此時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院(庭)法官會將事件交由少年調查官先作調查,並於開庭前提出審前調查報告,必要時,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 審理:少年法院(庭)法官於進行調查程序後認少年應付審理時,裁定開始審理,此時即為「審理」程序。審理程序係採協商式審理,出席法庭之人員有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由法官主持,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並在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下,法官將協商合致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完成整個案件的審理。
       
    • 執行:少年經少年法院(庭)法官審理終結,並裁定少年交付保護處分確定後,即開始「執行」程序。對於少年之訓誡處分,由法官為之;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則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保護管束處分亦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但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為之;安置輔導由少年保護官轉付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之;感化教育處分,則於少年矯正學校內執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09-11-16更新 ]
    • 14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後均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查少年是否有下列情形,再裁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或少年已年滿20歲者。
      • 除上述情形外,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官。
    • 少年經檢察官偵查後,如依法提起公訴,仍由少年法庭審理。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09-11-1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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