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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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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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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於訴訟終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具狀聲請退裁判費三分之二,並檢具本人帳號存摺封面影本,由本院直接退費至該存摺帳號內,但若無正當理由兩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者或部分和解撤回者,則不退還所繳納訴訟費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當事人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用之三分之二:
      • (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或依同條第二項於上訴、抗告程序中為撤回上訴、抗告者。
      •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
      • (3)因調解成立或撤回之聲請。 
         
    • 聲請退費的時間及程序:
      • 當事人得於撤回或和解成立起三個月內,以書狀聲請 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 和解、撤回若是在開庭時所為,書記官應於和解或撤回筆錄中載明當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之意旨,當事人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法律規定裁判費及打官司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原則須先由原告繳納,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這是為了避免好訟者濫行起訴,拖累無辜被告並導致有限的國家司法資源浪費,因此賦與原告有先繳納訴訟費用之義務,可使原告於起訴前審慎評估是否有打官司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後再行起訴。
       
    • 訴訟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原告全部勝訴則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原告部分請求勝訴則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命原告全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之當事人,於庭期當日應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原本到庭,若係聲請人(原告)身分,應攜帶庭期通知書備註欄內載明應行準備之訴訟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證據原本等相關資料到庭,以利調查事項;如係相對人(被告)身分,得於庭期前日內提出答辯狀暨繕本(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接到開庭通知時原則上請儘量準時到院,如當天無法親自到院開庭,請先具狀請假或委任代理人出庭,但萬一情況緊急臨時發生狀況,無法到院開庭時,請記得事先打通電話給書記官說明無法到院原因,事後一定要再具狀請假,書記官才能將您的請假單附於卷內為證,記得哦!民事官司合法通知不到庭,是會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上訴對象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1.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2. 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者,不得上訴。
         
    • 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上訴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為之,上訴狀內容應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均應按照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日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不命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當事人於起訴、上訴或為聲請時,均須依規定向法院繳納定額之裁判費,若未繳納或繳納不足,經法院裁定命補正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即得以裁定駁回其起訴、上訴或聲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接到法院通知要補正對方之戶籍謄本之通知時,可持此通知向戶政事務所聲請即可。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依同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證人已受到裁罰後,經再次通知,而仍然不到場者,法院依同條第2項得再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以拘提。因此若受法院通知到庭作證時,依法是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 當事人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都必須預先繳納,但當事人若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勢必無法利用法院主張其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訴訟救助的制度,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非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於法定的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至於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之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不過雖然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但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109-11-25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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