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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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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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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即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 1.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者,例如:請求給付新臺幣10萬元。
      • 2.請求給付可代替物者,例如:請求給付上等蓬萊米100公斤。
      • 3.請求給付或有價證券者,例如:請求給付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1-26更新 ]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即不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 1.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者。
      • 2.須對債務人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者。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1-26更新 ]
    • 一、管轄法院
      • 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 二、聲請費用
      • 新臺幣500元
    • 三、應備文件
      • 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送貨簽收單、會單…...等。
    • 四、附具聲請狀繕本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及其釋明資料之繕本。(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依人數再加收份數)
    • 五、效力
      •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二)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三)債務人如未於前述20日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於民國104年7月2日前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四)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不論何時確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 六、其他
      • 如欲以郵寄方式向本院聲請,則請內附匯票(抬頭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1-19更新 ]
    •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開庭。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1-16更新 ]
    •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而因送達情形之不同,發生不同之效力:
      • 1.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
      • 2.如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 3.如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未於20日內之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得為執行名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1-26更新 ]
    •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繕寫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13-03-08更新 ]
    •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之債權不存在者,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1-26更新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09-11-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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