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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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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保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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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釋金的性質,是擔保被告將來會依法出庭,而責付係指責成少年交付給家長帶回家管教,二者性質及功能不同。
       
    • 如何辦理責付,依法係由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向法警室辦理,辦理少年責付之人,由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之人等為原則,特殊情形經法官同意後辦理為例外,少年責付手續不需繳納費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法院在處理少年事件時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不僅考量犯罪行為本身,更重視少年犯罪背後的成因,因此協商式審理的具體做法是在調查階段,法官會交案件給少年調查官,就非行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背景及成因、觸法過程先做必要的調查與了解後,再由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共同參與討論,協商出最適合少年的矯治、輔導方式,以協助少年調整身心、健全成長。
       
    • 經由共同參與討論、協商後所建議的處分建議,法官會當庭將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於筆錄,即完成該事件之裁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25更新 ]
    • 少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按法院通知準時報到接受執行,法院法官就可以批示同行,請法警或警察一起陪同少年到法院。(類似成年的拘提)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少年如果離家在外、行蹤不明,未按通知到院開庭,或拒絕接受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法官會裁示通知各地區法院、檢察官、警察機關協助尋找少年到案。(類似成年的通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少年觸法被移送至法院後,法官會先將案件交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若發現少年言行及日常表現具高危險因子,考量因素如:暴力性、侵害性、是否逃學逃家、是否短期內密集犯罪、家庭狀況(含管教態度)、有無其他需受保護需要等情形,而決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責付給家長帶回管教。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於調查期間最久可以收容二個月,並可以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間亦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交付觀察」為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程序中,觀察少年行為改變之可能性,並評估少年給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適當,而裁定交由少年調查官進行一段時間(六個月內)的觀察,法官會依據少年狀況裁示觀察期間少年應做到的事項,少年調查官針對這些應遵守事項於交付觀察期間實施各種輔導、監督措施,從旁觀察少年於家庭、學校、社區中適應改善的狀況,之後依據少年表現,做出確定的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訓誡」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種類之一,執行方式是於上班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院,由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告知少年須守法以及將來應遵守的事項,例如:穩定就學或就業、生活作息正常等,並提醒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應盡之管教責任,對子女應約束管教。(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 條第 1、2 項)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假日生活輔導」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種類之一,性質上屬於短期之輔導,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 3 次至 10 次,由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此處的假日除一般週六或週日外,少年於平日之空閒時間,如與少年保護官約好時間,亦可來法院接受「假日生活輔導」。進行的方式乃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參考法條:少年事件法第 50 條第 2、3 項)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保護管束」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種類之一,屬於長期的監督與輔導,期間為3年以下,但執行滿 6 個月後,少年保護官可視輔導的成效,決定是否向法官聲請免除。
       
    • 保護管束報到的次數,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報到 2 次;第四個月之後,若少年就學、工作狀況、生活作息情況均逐漸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 1 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視少年個別狀況而定。(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1 條第 1、2、3 項、53 條、第 55 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勞動服務」是除保護管束外另附加之處遇,同為保護處分的種類之一,目的在培養少年勤勞精神,激發少年良善本質與正向自我概念。經協商式審理如認為有必要,法官會裁定少年尚需執行「勞動服務」。
       
    • 執行時數為 3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執行的內容因地制宜,各個法院結合在地的資源而有不同運作,例如:打掃環境、海邊淨灘、公園清潔整理,也會安排如:創世基金會、慈濟資源回收站等公益團體進行勞動服務的內容,實際的執行時數則依輔導成效而定。(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1 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安置輔導」主要針對若犯罪成因與家庭失功能有關,評估少年已不適宜在原生家庭中繼續居住之特殊狀況個案所裁定的保護處分種類之一,目的在於提供少年一個較其原生家庭健全之成長環境,當少年原生家庭其功能喪失時,法院會視少年狀況交付少年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生活。
       
    • 執行期間是二年以下,必要時亦可再延長一次時間,最久共可安置四年。期望透過環境的調整及機構之專業協助,使少年能健全成長,改善偏行,及早回歸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 (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2 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當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護處分的執行,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重大或經勸導無效(保護管束處分規定不服保護官勸導達 2 次以上外,其餘處分經法官勸導 1 次),而有觀察之必要時,法院可裁定將少年留置少年觀護所為伍日以內之觀察。(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第 3 項、第 55-3 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少年在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執行期間,如行為未加以改善,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經留置觀察後仍未改進,足認處遇(保護管束、安置輔導)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可以向法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負責安置輔導的福利教養機構、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亦得檢具事證,向少年法院聲請撤銷安置輔導的執行,將所餘執行時間執行感化教育。(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第 4 項、第 55-2 條第 5 項)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均屬於長期性輔導,為鼓勵少年表現良好,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於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執行期間,遵守家長及少年保護官的約束,作息規律、就學或就業正常,生活回歸正軌等;或在安置機構、感化教育機構表現良好,達到免除標準,無再犯的可能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於執行 6 個月後(安置輔導逾 2 個月),少年保護官、感化教育執行機關、安置教養機構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向法官聲請免除執行;或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免除的聲請(安置輔導該等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
       
    • 惟每位少年個案情形都不相同,免除的評估也不一樣,因此提出免除仍須依個案個別狀況而定。(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5 條第 1、2 項、第 55-2 條第 1、2 項、 第 56 條第 1、2 項)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感化教育」是屬於封閉式的長期處遇,少年必須離開家中及社區環境,故該處分性質屬最後手段,法官會視少年之人格特質、性格、行為偏差程度、家庭功能可否發揮功能、觸法樣態嚴重與否、是否需高度保護性及身心狀況等綜合評估而為審慎決定。目前全國共有三所執行感化教育的地方,即新竹誠正中學、誠正中學桃園分校、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女生則全部集中在誠正中學彰化分校執行。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少年受同法第29條第1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由少年法院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毋須具狀聲請。因此當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後經過法定期間,前科記錄會由法院主動塗銷,前科記錄不會永久保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17更新 ]
  •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修正條文後於109年6月19日起,未滿12歲的兒童未來觸法,將不得送進少年法院,而必需通知學校、社工、家長進行輔導,必要時通報社政單位協助。

           這些案件的兒童,將視其需要與社政及教育單位進行銜接,同時請主管機關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提供兒童及其家庭必要的福利服務或辦理追蹤輔導。少年法庭也會通知有關單位將舊法時期進入司法程序兒童的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全數塗銷。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30更新 ]
    • 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案件: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
      、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
      為判斷。
    • 少年法院(庭)並不受理成年人犯罪之案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30更新 ]
    •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 綜上所述可知少年並非不會判刑,若少年所犯的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的重罪(如:殺人罪、強盜罪、販賣毒品等),或觸犯刑罰法律後一直未到院開庭,等到事件繫屬於法院時已經滿二十歲者,就回移送檢察官,循一般成人刑事案件的程序進行。(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09-11-26更新 ]
    • 少年有偏差不良的行為,如果家長具備正確、有效的親職觀念與技巧,自然有助少年改過向上,但父母並非天生就會管教小孩,為了使家長能與孩子進行有效、正面的溝通,法院會針對在管教上或親子溝通上感到困難的家長,邀請親職教育專家來協助及教導,課堂上可學習溝通技巧以及如何面對、解讀孩子的叛逆行為,且參與課程的大多是有類似困難的家長,大家共同上課,針對類似問題做討論和切磋解決方法,一同成長。
       
    •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參考法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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