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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之意義_0452

-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
-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之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之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 拋棄繼承聲請時點
-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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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105-12-06
•更新:10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