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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916號黃偉驊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偉驊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91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偉驊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黃偉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