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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2221號許名豪、王心俞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名豪、王心俞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原告蘇永隆與被告許名豪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
原 告 蘇永隆
被 告 許名豪
王心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